欧盟转基因生物法规简介下
欧盟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现行审批程序根据欧盟90/220/EEC指令和2002年10月生效的欧盟2001/18/EC指令,如果某个公司打算将一种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该公司必须首先向该转基因生物将要首次上市所在地的成员国有法定资格的国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试验性释放,所在地成员国的国家管理机构也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和审批。 申请书必须附带全面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果某个成员国的国家管理机构同意某种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该成员国必须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他成员国。如果其他成员国没有反对意见,最早进行评价的国家管理机构才能正式批准那种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然后,该转基因生物就可根据批准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投放到整个欧盟市场。如果其他成员国提出反对意见,欧盟将做出最终决议。欧盟委员会将首先征求其下属的科学委员会的意见,这些科学委员会都是由独立的医学、营养学、毒理学、生物学、化学或其他类似学科领域的著名科学家组成的。如果科学家们表示同意,欧盟委员会就向由来自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的法规委员会提出决议草案。如果法规委员会表示同意,欧盟委员会就正式通过这一决议。 2002年10月生效的欧盟2001/18/EC指令,进一步强化了现行的有关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过程的规定。该指令特别规定,生产商在转基因生物投放市场的各个阶段必须向公众透露相关信息,并且实施标签制度和注明产品来源。 自从欧盟90/220/EEC指令于1991年10月生效以来,欧盟委员会共批准18种转基因生物进行商业性释放。但是,自从1998年10月以来,欧盟委员会就没有再批准任何新的转基因生物进行商业性释放。目前,共有13种转基因生物正在申请批准之中。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饲料等的审批程序基本上也是如此。 欧盟现行转基因产品标签法规欧盟承认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具有知情权。欧盟于1997年通过的“新型食品和新型食品成分管理规定”,要求对由转基因生物制作的、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食品实施标签制度。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1月通过的欧盟50/2000规定要求,对含有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也必须实施标签制度。 欧盟49/2000规定要求,凡是转基因DNA或蛋白质含量超过1%的常规食品都必须实施标签制度。 欧盟98/95/EC指令规定,转基因种子必须实施标签制度。 欧盟新的法规草案欧盟于2001年2月通过了欧盟2001/18/EC指令,该指令针对转基因生物释放问题提出了更加有效和透明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根据这一指令的原则,欧盟委员会2001年7月25日提出了两个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规草案,即“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来源追溯和标签管理规定”和“转基因食品与饲料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转基因生物来源追溯体系,对转基因饲料实施标签制度,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标签的管理措施,建立一个关于转基因生物用于食品与饲料、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精简的审批程序。 来源追溯制度要求开发转基因生物的公司或农户明确告诉买主其产品是属于转基因性质的,并且提供特定的相关信息,以便该转基因生物可以准确地加以识别。卖主还必须将买主情况登记在册。 欧盟目前的法规只是要求对可以检测出转基因DNA或蛋白质含量的最终食品实施标签,这实际上意味着经过精加工的转基因产品(例如精炼油)无需实施标签。新法规草案则要求,所有的转基因食品、成分以及饲料,不管是否可以检测出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含量,都必须实施标签制度,以便消费者自由选购。但是,喂养过转基因饲料或服用过转基因药品的动物所产的肉、奶、蛋仍然无需实施标签制度。 欧盟部长理事会已经结束对上述法规草案的审批程序,并于2003年7月正式批准了“食品与饲料来源追溯和标签法”。该法规于2003年末正式生效。该法规规定,任何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0.9%的食品和饲料都必须进行明确标识。以前无需进行标识的豆油目前也被列入其中。